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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 1为什么确定管辖权很重要 首先,管辖权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其次,因为涉外民事案件按受诉法院地所在国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因此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其三,一国法院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是该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有关外国承认与执行的基础。 2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a普通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凡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例外:《民事诉讼法》23条: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我国法院管辖。 b特别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241条: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过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定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26--33条有关国内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 c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根据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 d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242条: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默示管辖或推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243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f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参加的涉及管辖权的条约主要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条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法律与公约有不同规定,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于公约的规定。 g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前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二对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二审由所在地中院管辖; 三该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四不适用该规定的: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五涉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规定处理; 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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